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3年8月27日南市社家字第1131165038號函轉衛生福利部113年8月12日衛部護字第1131460826A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兒少及性暴力被害人隱私並兼顧媒體揭弊之社會公共利益,該部特制定旨揭指引,請各位同仁處理兒少及性暴力事件時,應留意禁止揭露對象及資訊等事宜,避免造成當事人二次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