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 估人員資格權益及培訓辦法暨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 園身心障礙學生及幼兒鑑定評估人員培訓及管理實施計畫辦 理。 二、為使各學校、幼兒園均能具備充足鑑定評估人員之規模及提 升鑑定評估專業知能,請鼓勵所屬教師參加。 三、請惠予參加人員公(假)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