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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張淑珠 - 一般公告 | 2025-10-30 | 點閱數: 73

說明:
一、為肯定代理教師教學辛勞及權益,自114月8月1日起代理
教師如於聘期中取得合格教師證書,或具合格教師證書之
代理教師於聘期中取得較高學歷者,比照專任教師規定辦
理改敘,並配合修正本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
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聘任補充規定)。
二、於聘任補充規定修正發布前,代理教師如符合上開情形,
得依本函下達後3個月內檢齊相關證明文件申請改敘,並
溯自教育部核發之教師證或畢業證書登載日期生效;逾期
申請者,自申請之日生效。請各校主動通知符合條件得改
敘薪級者,以確保當事人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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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