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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張立承 - 一般公告 | 2019-07-24 | 點閱數: 521

一、依教育部108年6月28日臺教學(五)字第1080093098號函辦理。
二、無繼續就學意願之學生可運用「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18條之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申請基本工資60%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