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辦理108學年度第三次代理教師甄選
甄選科目:英文科
詳情請參閱簡章~
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108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簡章 (108.7.24)
〈一次公告分次招考〉
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甄選作業要點等有關規定。
類別 |
代理 職缺 |
正取 名額 |
備取 名額 |
聘期 |
高中部 英文科 |
育嬰留職停薪缺 |
1 |
3 |
108/08/30-109/06/30(實際期間以市府核定為準。) |
一、如代理原因消失時,應即無條件解聘。
二、上述備取,以補足本次甄選應錄取之名額為限。如甄試成績未達70分,不予錄取,且經甄選委員會議決議後得予「從缺」,另備取名額得予酌減或取消。
三、因本校為完全中學,錄取教師需配合學校需求由教務處安排任課年級(含高中部及國中部),不得有疑義,不願配合者即放棄錄取資格,由備取者遞補。
一、時間:
第1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8年7月24日(星期四)至108年7月29日(星期二)24時 |
第2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8年7月30日(星期三)至108年8月5日(星期一)24時 |
第3次招考 公告時間 |
108年8月6日(星期二)至108年8月12日(星期一)24時 |
二、方式:公告於本校網站(https://www.dwhs.tn.edu.tw/)、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代課人力系統(http://104.tn.edu.tw/)、臺南市教育局資訊中心-各校公告區(http://www.tn.edu.tw/),若第1、2次招考公告無人報考或未達錄取標準有缺額,第2、3次公告將祇公告於本校網站。
三、簡章表件:上開網站下載使用(簡章、報名表、切結書、委託書等)。
一、日期:採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錄取人數額滿不再辦理第2或第3次招考,惟是否額滿,請自行查閱本校網站(http://www. dwhs.tn.edu.tw/)
公告。
第1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8年7月29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30分 (逾時恕不受理) |
第2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8年8月5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30分(逾時恕不受理) |
第3次招考 報名日期 |
108年8月12日(星期一)上午9時至11時30分(逾時恕不受理) |
二、地點:本校人事室。電話:06-2714223-15或49。
三、應繳交證件:
(一)「報名表」、「切結書」及「准考證」(報名現場填發)各一份。
(二)最近三個月內二吋半身脫帽相片(背面請註明姓名)2張,請分別貼於報名表及准考證。
(三)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大學以上學歷證件。但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需另繳驗駐外單位驗證之中譯本學歷證明文件。
(五)甄選類科高級中學合格教師證書。
(六)委託書(有委託他人代為報名時需繳交,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件)。
(七)男性須附退伍令或無兵役義務之證明文件。
四、方式:檢同有關證件親自或委託代理報名(通信報名不予受理)。
一、基本條件: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大陸地區人民來臺設有戶籍未滿10年者,不得參加甄選)。
(二)「教師法」第14條第1項各款之情事。
(三)無「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規定之情事。
(四)以不適任教師資遣或退休者不得報考。
二、資格條件:
第1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
第2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
第3次 報名資格 |
1.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資格者,尚在有效期間者。 2.或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3.或大學以上畢業者。 |
一、日期:
第1次招考 |
1.國文科: 108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8時00分至9時00分,筆試 108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至12時00分,試教及口試 2.英文科、數學科: 108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時00分至10時00分,筆試 108年7月30日(星期二)上午14時00分至16時00分,試教及口試 |
第2次招考 |
1.國文科: 108年8月6日(星期二)上午8時00分至9時00分,筆試 108年8月6日(星期二)上午10時00分至12時00分,試教及口試 2.英文科、數學科: 8月6日(星期二)上午9時00分至10時00分筆試 8月6日(星期二)上午14時00分至16時00分,試教及口試 |
第3次招考 |
英文科: 108年8月13日(星期二)上午9時00分至10時00分,筆試 108年8月13日(星期二)上午14時00分至16時00分,試教及口試 |
二、應試人員請於甄選開始10分鐘前親自至本校教務處報到,逾時不得進入試場。
一、初試及複試:當報名人數多於8人時,始辦理。
(一)筆試(30%):於10點前於學校首頁公告複試名單,並取前8名進入複試(試教、口試)
(二)試教(40%):
1.範圍:
(1)高中英文科:高中99課綱 三民版第三冊,及龍騰(新課綱)第一冊,現場抽題。(課本需自備)
2.時間:每人15分鐘。
(三)口試(30%):
1.範圍: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2.時間:每人8分鐘,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四)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二、複試:當報名人數低於8人(包含8人)時,僅辦理複試
(一)試教(60%):
1.範圍:
(1)高中英文科:高中99課綱 三民版第三冊,及龍騰(新課綱)第一冊,現場抽題。(課本需自備)
2.時間:每人15分鐘。
(二)口試(40%):
1.範圍:以教育理念及教學知能為主。
2.時間:每人8分鐘,於試教應試完竣後隨即舉行。
(三)總成績相同時,以試教成績高者優先錄取。
第1次甄選結果公告、通知 |
108年7月31日(星期三)12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
第2次甄選結果公告、通知 |
108年8月7日(星期三)12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
第3次甄選結果公告、通知 |
108年8月14日(星期三)20時前公告在本校網站並通知錄(備)取人員。 |
二、成績複查:
(一)成績複查時間:
第1次招考成績複查 |
108年7月31日(星期三)下午13至16時前 |
第2次招考成績複查 |
108年8月7日(星期三)下午13至16時前 |
第3次招考成績複查 |
108年8月14日(星期三)下午13至16時前 |
(二)凡欲申請複查成績者,請攜帶准考證,限本人或委託人(需攜帶委託書)親自於上述時間,至本校教務處以書面申請【申請複查考試成績,不得要求提供參考答案,亦不得要求告知試教委員及口試委員之姓名或其他有關資料】。
三、錄取人員應接受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至人事室報到,錄取人員須於 (甄選結果公告次日)上午9時(日期如有變動另行通知)到本校家長會辦公室接受教評會審查,通過後由人事室個別通知報到,如逾期未報到者,即予取消應聘資格,並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遞補期限至108年8月31日止。
一、如遇天然災害或不可抗力之因素,而致上述日期需作變更,悉於本校網站(https://www.dwhs.tn.edu.tw/)首頁公告。
二、應考人之基本條件、報名資格,如於聘任後發現偽造不實者,應予解聘,尚未聘任者,註銷錄取資格,如涉及刑責,應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三、錄取人員應繳交公立醫院體格檢查表 (含胸部X光檢查合格證明),不合格者取消錄取資格,不得異議。
四、錄取聘任之代理教師於受聘期間,應享之權利與義務,則依教育部訂定發布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7條、第8條暨「臺南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等相關規定辦理。
五、申訴專線電話:06-2714223-15(人事室) 信箱:a3905169@tn.edu.tw。
六、身心障礙應考人考試之適當服務措施:06-2714223-13 (教務處)。
七、考試相關事項:06-2714223-13 (教務處)。
拾、本簡章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108學年度第 次招考代理教師甄選報名表
報考部別: 部 報考科別: 科 年 月 日
准考證編號: (請勿填寫)
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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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字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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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個月內二吋 半身正面脫帽相片) 相片粘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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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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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日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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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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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 |
宅: |
行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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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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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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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證書 |
□合格教師證書: 科 年 月 號 □相關證明文件: 科 年 月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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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附證件 |
□國民身分證(驗正本,影本附貼於本表) □畢業證書(驗正本,繳影本) □合格教師證書或其他符合報考文件(驗正本,繳影本) □男性需役畢(檢附退伍令、身分證件) □切結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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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證 影本 |
正面 |
反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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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結果 |
□合格 □不合格 |
審核人員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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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紀錄 |
□到考 □缺考 |
教務處承辦人簽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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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成績 (平均分數) |
試教: 口試: 總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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甄選結果 |
□正取 □備取 □未錄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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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 結 書
本人 參加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108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如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同意被取消錄取資格或解聘,絕無異議。
此致
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
立切結書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住 址:
電 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教師法第十四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者。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者。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三十一條
具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教育人員;其已任用者,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或免職:
一 曾犯內亂、外患罪,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二 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者。
三 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者。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五 受禁治產之宣告尚未撤銷者。
六 經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七 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
第三十三條
有痼疾不能任事,或曾服公務交代未清者,不得任用為教育人員。已屆應即退休年齡者,不得任用為專任教育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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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 託 書
立委託書人(報考人) 因另有要事待辦,確實無法親自辦理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108學年度代理教師甄選報名,現全委託 代為辦理報名手續,並保證絕無異議。
此致
臺南市立大灣高級中學代理教師甄選委員會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受 委 託 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聯 絡 電 話:
戶 籍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註:請受委託人攜帶本人及委託人雙方之國民身分證正本驗明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