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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林佳霈 - 一般公告 | 2020-12-23 | 點閱數: 353

壹、校園時事要聞:摘自2020年12月2日蘋果日報

15歲國中生偷抽電子煙4年肺炎重症住院

台中一名15歲男國中生,今年9月因肺炎掛急診住院,醫院發現少年雙側肺部嚴重浸潤合併肋膜積水,甚至需要氧氣輔助維持血氧。

原以為是細菌或病毒感染肺炎,但治療不見效果,追問才發現少年使用電子煙長達4年。醫師緊急變更治療方式,少年住院10天後痊癒出院。

醫師警告:電子煙危害比香菸還嚴重, 「一個電子煙匣的尼古丁含量是3包菸的含量!」。

呂克桓說:「電子煙有上千種口味與形式,家長難察覺孩子抽電子煙,提醒民眾及政府重視問題嚴重性。」

他建議政府應盡快立法,將合法抽菸或使用電子煙年齡從目前18歲提高到20歲,讓青少年成熟思考煙害對健康的影響。

貮:

菸害防制法

第12條

未滿十八歲者,不得吸菸。孕婦亦不得吸菸。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為照顧之人應禁止未滿十八歲者吸菸。

第13條

任何人不得供應菸品予未滿十八歲者。任何人不得強迫、引誘或以其他方式使孕婦吸菸。

第28條

違反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者,應令其接受戒菸教育;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並應令其父母或監護人使其到場。

無正當理由未依通知接受戒菸教育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連續處罰;行為人未滿十八歲且未結婚者,處罰其父母或監護人。

第29條

違反第十三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