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獎學金申請對象:設籍該縣六個月以上,現為國內公私立大專校院及該縣國、高中(職)學校在學之清寒學生。 (已有低收、中低收證明者不需再檢附導師證明)
本獎學金自108年10月10日起11月10日止受理申請(以郵戳為憑),逾期或申請表件不齊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