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11年5月30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B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修正「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試辦要點」第4點、第5點,名稱並修正為「教育部補助合格教師赴新南向友好國家學校任教要點」,業經該部111年5月30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12602128A號令修正發布。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含發布令影本、行政規則)1份(如附件),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http://edu.law.moe.gov.tw)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