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 教育部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人事及業務經費辦法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辦理。
- 臺南市111年度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身心障礙學生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 中華民國111年7月6日公文,南市教特(二)字第1110877272號函辦理。
二、甄選條件:
1.符合特殊教育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2. 品德優良、具有協助特殊學生之熱忱。
三、甄選員額:正取二名。
四、服務類別與服務時間:國中部視障學生:4小時/天,國中部自閉症、智類學生:5-6小時/天。
五、聘用期間:
- 111年8月31日至112年6月30日止(依學校行事曆上班,寒、暑假不上班不支薪)。
- 聘期屆滿經學校考核並通過特推會,得以續聘。
六、薪資:
- 採時薪計,每小時168元,實際工作時間以學生實際出席狀況而定。
- 受僱用人員須依勞基法規定辦理,相關勞保、離退金依核定額度內勻支。
七、報名資格:
-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同等學力之資格。
- 有特教服務相關經驗優先遴聘。
八、報名方式:
- 請符合資格者即日起至111.8.30(星期二)前,下午五時前將報名表(附件下載)、履歷表(含學歷與資格證件、相關服務證明等影本與履歷表)郵寄或親自送達本校輔委會辦公室(個人送件資料恕不寄還) 。
- 本校收到報名表件並初步審核後,將安排111.08.31(星期三)進行面試,請收到通知者屆時攜帶身分證及最高學歷畢業證書正本到本校進行面談,未收到通知者即不需面談,不另行告知。
九、注意事項:
- 本案係屬購買「特教服務」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約僱人員比照分類職位公務人員奉點支給報酬標準表」。
- 錄取者須接受學校或主管機關辦理之職前訓練。
- 錄取人員應於接獲通知期限內至輔委會報到,未報到者視同棄權。
十、其他事項,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十一、地址:臺南市永康區文賢街68巷1號輔委會(輔導室)。
十二、連絡電話及傳真:(06)2714223轉67特教組長;傳真(06)2056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