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核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清寒僑生助學金要點」辦理。
二、本次助學金請於本年9月25日前向教務處註冊組索取表件提出申請。
三、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之學雜費補助、減免或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請本助學金。
四、有與本學金相關問題請洽教務處註冊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