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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3 | 點閱數: 421
主旨: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為謀公務人員福利,與華南產 物保險公司簽訂「公務人員自費團體保險專案」、「汽機 車強制險優惠專案」及推薦新光人壽「五動鑫富利率變動 型終身壽險」方案,請查照轉知同仁。 說明: 一、依據中華民國全國公務人員協會 106 年 3 月 20 日全公協字第 1061002400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二、旨揭方案現職員工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皆可多加利用, 並委由「臺灣綜合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及「晨陽保險經 紀人股份有限公司」負責推廣與服務,如須了解各該方案 內容,請逕與前述聯絡窗口接洽: (一)「臺灣綜合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1、電話: 04-350225...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3 | 點閱數: 561
主旨:貴縣(市)有意介聘至本市之國小專任輔導教師及加註英 語專長教師,倘成功調入應知悉事項,惠請轉知欲參加介 聘之教師,宜慎選填志願,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106 年 3 月 23 日本市 106 年度國民小學及幼兒園教師介 聘聯合服務小組第 2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考量人事公平與特殊專長資格教師需求條件,經本( 106 )年度臺閩地區教師介聘作業成功調入至本市之國小專任 輔導教師及加註英語專長教師,規範如下: (一)英語專長教師:應在介聘學校普通班實際擔任英語教學 任教滿 3 年,始可申請介聘或轉任國小、幼兒園各類教 師。 (二)專任輔導教師:應在介聘學校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3 | 點閱數: 387
主旨:轉知教育部於 106 年 4 月 7 日修正發布「學校教職員退休條 例施行細則」第 34 條、第 41 條,請查照。 說明: 一、依教育部 106 年 4 月 7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5014E 號函辦 理。 二、本次修正重點為月退休金及月撫慰金之定期發放日期改為 每月 1 日,修正條文施行日期,教育部將另以命令定之。 三、檢附教育部 106 年 4 月 7 日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35014B 號 令及法規條文各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1 | 點閱數: 367
主旨:為符合司法院釋字第 583 號解釋,有關公務人員懲處權之 行使期間,應類推適用公務員懲戒法(以下簡稱公懲法) 相關規定,以及不同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應有合理 區分之意旨,銓敘部爰配合公懲法於民國 105 年 5 月 2 日修正 施行,訂定懲處權行使合理期間,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 106 年 3 月 27 日部法二字第 1064 209183 號令副本辦理,檢附銓敘部原令影本 1 份。 二、各懲處種類之懲處權行使期間: (一)各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以下簡稱考績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之一次記二大過處分: 無懲處權行使期間限制。 (二)各機關依考績法...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1 | 點閱數: 325
主旨:考選部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導,加強應考人服務及提供快速翔實之考試相關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公共電子看板或機關網站首頁登載「106 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中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社會工作師考試、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法醫師、語言治療師、聽力師、牙體技術師考試、高等暨普通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報名宣導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6 年 4 月 7 日選秘一字第 1061100179 號函辦理。 二、旨揭考試包括中醫師、營養師、心理師、護理師及社會工作師等 10 種專技人員考試,於 106 年 7 月 29 日至 30 日在臺北、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1 | 點閱數: 302
主旨:考選部為擴大國家考試宣導,加強應考人服務及提供快速翔實之考試相關資訊,請本府暨所屬各級機關學校協助於公共電子看板或機關網站首頁登載「106 年第二次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考試分階段考試(第一階段考試)、牙醫師藥師考試分階段考試、藥師、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物理治療師、職能治療師 、呼吸治療師、獸醫師考試、 106 年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助產師考試」報名宣導訊息,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考選部 106 年 4 月 7 日選秘一字第 1061100174 號函辦理。 二、旨揭考試係採電腦化測驗,應考人可透過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之電腦化測驗專區,進行線上應試模擬練習,藉以熟悉考試測驗作...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11 | 點閱數: 406
標題:檢送 106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介聘期程及相關表件,請查照。   一、旨揭介聘期程詳如附件一,相關注意事項如下: (一)實驗教育學校介聘期程須知請參閱附件二。 (二)106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教師原校轉任截止日為 106 年 4 月 25 日止(逾期不受理),轉任相關注意事項將另行公告。 (三)106 年度國小暨幼兒園之超額學校應於 106 年 5 月 2 日中午 12 時前提報超額教師名單(如附件三)傳真至忠義國小(FAX : 2238319),電話 2222768#702 ,另紙本請於核章後寄送本市忠義國小教務處彙整。 二、...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4-06 | 點閱數: 297
主旨:函轉教育部「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解釋令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28 日臺教人(二)字第 1060028075C 號 函辦理。 二、檢附教育部函文及解釋令各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30 | 點閱數: 255
主旨:各機關(學校)因案停職人員經判刑確定予以免職者,其 免職當月已核發之半數本俸(年功俸),應依公務人員俸 給法 21 條規定,自免職生效日起至當月月底止溢發之部分 予以追繳;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61 年 2 月 7 日 61 局參字第 23 28 號函及 78 年 12 月 13 日 78 局參字第 47326 號函,與俸給法 上開規定未合部分,均不再援用,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22 日總處培字第 106004 1039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供參。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30 | 點閱數: 305
主旨:為服務同仁,本府訂於本( 106 )年 5 月 18 日於本府永華市 政中心、 5 月 25 日於本府衛生局東興辦公室舉辦多益測驗 ( TOEIC )團體施測,請查照並鼓勵所屬踴躍報名參加。 說明: 一、本項到府團體施測相關事項如下: (一)永華場次: 1、測驗日期: 106 年 5 月 18 日(星期四) 14 時至 16 時 30 分 ,並請於當日 13 時 30 分前到達測驗試場。 2、測驗地點:本府永華市政中心 10 樓東側禮堂。 3、報名期限自 106 年 3 月 24 日起至 4 月 24 日止。 4、考試通知單將以電子郵件及簡訊發送通知考生,應考 資訊自本年 5 月 11 日起開放查詢,成績單預定於本年 6 月 9 日寄發。 (二)東興場次...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30 | 點閱數: 312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發布「國立學校社會教育及學術研究機構 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放作業要點」發布令影本及修正規定 對照表 1 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14 日臺教人(四)字第 1060019898C 號 函辦理。 二、直轄市、縣 (市) 政府辦理所屬學校教育人員退撫給與發 放作業,得準用第三點至第六點(發放機關應辦理事項、 退撫整合平臺及提供查驗資料機關應辦理事項、領受人應 注意事項、發放作業)及第九點(一次退休(職)金、公保 養老給付辦理優惠存款、三節慰問金及年節照護金發放之 資格查驗)規定。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279
主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以,各機關應業務需要,於預算員 額內依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以年度契約定 期約僱之人員,於因安胎事由請假及請流產假期間所遺業 務,如機關現職人員確實無法代理,同意放寬得再進用約 僱人員代理其職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20 日總處組字第 106004 0732 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原函 1 份。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294
主旨:有關各機關人員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之兼職酬勞支領事宜 ,請依立法院審查 106 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第 18 項通案 決議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3 月 15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 0412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立法院決議略以,公務機關人員依公務所需外出開會 ,原可依法請領差旅費,為免浪費公帑並撙節開支,爰自 106 年起,現行公務人員因職務所需兼任財團法人董監事 ,不得再向財團法人請領車馬費或出席費等相關經費。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05
主旨:有關公立中小學校長及專任教師(含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得否兼任科技部補助科學教育相關研究計畫之主持人、共 同主持人或助理等職務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科技部 106 年 1 月 25 日科部科字第 1060006967 號函辦理。 二、有關公立學校專任教師之兼職規定,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 在外兼課或兼職。」及本部 104 年 6 月 1 日臺教人(二)字第 1 040069402B 號令核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所定「兼職 」,係指教育人員從事本職以外之工作,本部並訂有公立 各級學校專任教師兼職處理原則(以下簡稱教師兼職處理 原則)據以規範... 觀看完整文章
訪客 - 人事室 | 2017-03-23 | 點閱數: 336
主旨:函轉「海外臺灣學校 106 學年度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 校教師聯合公告簡章」(如附件),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3 月 7 日臺教文(六)字第 1060026998 號函 辦理。 二、各校商借期間自 106 年 8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7 月 31 日止(為期一 年),報名日期及其他相關事項詳列於簡章,請自行參閱 。 三、另有關海外臺灣學校商借教師之其他相關事項補充說明如 下: (一)依據「海外臺灣學校商借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實 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商借期間之待遇福利、保險及 退休撫卹,由教育部一次撥付原服務學校;惟原服務學 校商借期間聘任代理教師之費用,由原服務學校... 觀看完整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