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揭有關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搭船赴中國大陸港口, 為兩岸條例施行細則第 3 條所稱「中共控制之地區」,無 論上岸與否,皆屬兩岸條例第 9 條所稱「進入大陸地 區」,仍應受兩岸條例第 9 條等相關規定之規範,於赴陸 前申請許可或報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