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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淑月 - 人事室公告 | 2024-05-10 | 點閱數: 165

一、為促進與維護教師、教保服務人員心理健康及相關政策推動,
教育局業於 113 年 4 月 25 日與諮商輔導受託單位(寬欣心理治療
所)簽約。

二、服務說明如下:
(一)服務對象: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與幼兒園校(
園)長、專任教師、代理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
(二)服務內容:提供服務對象因工作適應、輔導與管教學生、
親師溝通、生涯規劃、壓力調適、人際關係、情緒管理等
議題而產生心理困擾之諮商輔導。
(三)服務流程:由服務對象自行或經服務對象同意後由學校轉
介提出申請,由本局受託單位受理協助媒合諮商輔導人員
與服務對象進行諮商會談(如流程圖)。
(四)服務原則:

1、倫理規範及保密責任:
(1)本局、學校、專業機構或專責單位(人員)辦理本服
務時,應事先告知說明相關義務責任,以確保個案權
益,並皆以密件處理。
(2)服務對象求助於本服務之決定應出於個人自由意志。
(3)本服務之所有紀錄,及服務對象之個人資料,均應依
相關法令及專業倫理予以保密及保存,非經法律程序
或當事人書面授權同意,均不得提供給任何單位或他
人。
(4)服務對象於諮商輔導過程中,得隨時要求終止服務。
2、其他事項:
(1)每位服務對象以補助 6 小時諮商鐘點費為原則,所需
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若服務對象申請 6 小時鐘
點費補助請畢仍有服務需求,依諮商輔導人員所在之
服務機構接續進行服務或是協助轉介,後續服務費用
由服務對象自行支付。
(2)為珍惜諮商輔導資源,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約定諮
商輔導時間後,因故不能前往未於前一日告知,或諮
商輔導遲到 15 分鐘以上,應自行負擔當次諮商鐘點費;
另如申請後經受託單位聯繫未果且未接獲回覆逾 1 個
月,將視為取消申請,日後如有諮商需求,需重行提
出申請。
(3)申請諮商輔導之人員於上班時間接受諮商服務,以不
影響課務為原則,得依相關規定辦理公出或公假登記。
(4)執行時間以年度計而非學期或學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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