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教育法及民法規定辦理。
二、按國民教育法第 3 條規定, 6 歲至 15 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 。關於未成年子女受教權之行使,依民法第 1089 條及第 1055 條規定略以,對於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之行使,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由父母共同行使。
三、為保障學生受教權益並避免衍生後續法律爭議,各校辦理新生入學或轉學業務時,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權利共同行使原則:學齡子女之入學或轉學屬重大事項 ,應徵得「所有監護權人」共同同意始得進行。
(二)異議處理程序:辦理過程中,如遇父母(監護人)雙方意思表示不一致(例如:一方要求轉學,另一方書面異議)時,學校應暫緩受理。
(三)協議與裁定:學校應請監護人雙方先行協商,本於「子女最佳利益」考量取得共識;如協議不成,應請家長循司法途徑處理,待取得法院依民法第 1089 條第 2 項酌定 之裁定書後,學校再依裁定結果辦理。
四、學校於受理入轉學申請時,應落實查驗戶籍謄本(記事不省略)以確認監護權歸屬。若涉及家庭暴力防治法且領有有效保護令者,得依相關法規優先保護受害方及其子女,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