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4 日南市教秘字第 1091482516 號函辦理。
二、自109年12月1日起,強制要求民眾進入「醫療照護、大眾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等八大類場所(場所舉例如附件)應佩戴口罩,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勸導不聽者,將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規定,由地方政府裁罰新臺幣3千元以上1萬5千元以下罰鍰。
於戶外進行公眾集會活動,建議採用「人數總量管制」方式進行管控,並應參考「COVID-19肺炎)因應指引:公眾集會」,評估風險及訂定相關防疫應變計畫,並儘可能落實實聯制及佩戴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