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 110 年 11 月 2 日以衛授疾字第 1100200978 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 )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併請轉知所屬附設幼兒園,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1 月 5 日府衛疾字第 1101332563 號函辦理。
二、旨揭公告內容,本次須修正重點如下:
(一)增加可免佩戴口罩之場所、場合及活動:室內從事運動、歌唱時;於溫/冷泉、烤箱、水療設施、三溫暖、蒸氣室、水域活動等易使口罩潮濕之場合;及談話性質工作或活動時。
(二)刪除集會活動人數上限、營業場所及公共場域人流控管/總量管制、藝文展演等相關活動/場域之室外人數降載規定。
(三)符合防疫管理且無陪侍服務者之休閒娛樂場所,得有條件開放。
(四)配合集會活動人數上限修正,刪除旅行業防疫限制(組團人數上限、禁止飲食)。
(五)配合有條件開放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爰「刪除停止繞境、遊行及徒步進香等宗教活動」防疫限制。上開有條件開放之宗教活動,另應遵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地方主管機關所訂之防疫措施、公告及指引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