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訪客
-
人事
|
2015-04-01
|
點閱數:
559
一、「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條文,業經該院於 104 年 3 月 24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40028127 號令修正發布,名稱並修正為「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檢送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 1 份。
二、修正要點如下:
•配合性平法暨其施行細則,修正女性受僱者生理假全年請假日數未逾三日不併入病假之計算;陪產假日數及其請畢期間。
•將安胎納入核給病假之事由、部分娩假可提前申請及放寬婚假請畢期間,均納入本辦法之規範,並依現代婦產科學,修正流產假懷孕月數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