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0 年 6 月 8 日南市衛疾字第 1100100445C 號函辦理。 二、請依本公告事項執行防疫措施,加強宣導及勸導各公、民有市場、市場周邊之攤商、民眾應實施實名(聯)制之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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