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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導 訪客 - 人事 | 2015-06-12 | 點閱數: 691

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端午佳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學校之教職員除教育行政及學術之基本職責外,還具有引導社會風氣之功能,故於社會互動上更應恪守適當原則,以避免陷入不當行為的倫理偏差。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依據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教育部與所屬機關學校之公務員及師倫理規範 暨校 園誠信管理手冊 園誠信管理手冊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茲將其重要宣導內容摘述如下:
一、受贈財物規範:
(一)原則:對於與自身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餽贈之財物,應予拒絕。
(二)例外:屬公務禮儀、長官之獎勵、救助、慰問或贈受市價新臺幣五百元以下
之財物;或屬正常社交禮俗,因結婚、就職、退休、死亡等受贈市價不超過
新臺幣三千元;但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一萬元為限。
二、飲宴應酬規範:
(一)原則:不得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或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
關係,而與其身分、職務顯不相宜者,仍應避免。
(二)例外:屬因公務禮儀之必要、或邀請一般民眾參加之公開民俗節慶活動、長
官獎勵慰勞;或因結婚、就職、退休等所舉辦之活動而未超過正常社交禮俗
標準者。
Q:班長糖串串的媽媽於端午節前夕送了國外進口餅乾禮盒給導師,感謝平時細心教導其孫子,導師是否可接受?
A :糖串串的媽媽贈送禮盒給導師,雖然教師與家長間並無職務上利害關係,但家長畢竟代表其子女,倘導師收受禮品,將可能產生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情形(相對於其他未送禮的學生為差別待遇),故仍應拒絕或退還,並依倫理規範於受贈之日起 3 日內,簽報其機關學校首長及知會政風單位。
Q: 陳主任與閻老師私交甚篤,端午節將屆,閻老師特別與陳主任分享粽子十顆,陳主任是否可接受?
A :陳主任與閻老師之間若無職務上利害關係(如同屬教師或無上下隸屬
指揮監督關係之行政人員),且係平常交往之朋友,則可以收受其禮盒。
若二者間有職務上利害關係(如校長或具業務隸屬監督關係之行政人
員),則因禮盒係屬倫理規範中之訂婚、結婚、生育、喬遷、到(離)
職異動及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傷病、死亡等正常社交禮俗範圍內所為
之餽贈,且係偶發而無影響特定權利義務之虞的例外情形,故可收受禮
盒。
Q: 畢業典禮將屆,校長為慰勞畢業班教師一學期之辛苦,故於畢業典禮前夕辦理謝師宴,老師們是否可參加?
A :學校兼任行政職之教師縱與校長之間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因該聚餐係
屬倫理規範中之長官對屬於之獎勵、慰勞,故可參加。惟若該餐會係非
於校內或社區活動中心舉辦等,行政人員暨兼任行政職之教師尚須登錄
公務員廉政倫理事件登錄表備查。

三、行政倫理規範:
(一)於視察、調查、出差或參加會議等活動時,不得在茶點及執行公務確有必要
之簡便食宿、交通以外接受相關機關(構)飲宴或其他應酬活動。
(二)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
(三)除依法令規定外,不得兼任其他公職或業務。
(四)應儘量避免金錢借貸、邀集或參與合會、擔任財物或身分之保證人。
(五)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
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六)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七)除因公務需要經報請長官同意,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外,不得涉足不妥當之
場所。
四、小叮嚀:
(一)正常社交禮俗: 「社交禮俗不可少,最多三千沒煩惱;收禮得宜保心安,
全年同源不逾萬」
(二)受贈財物:「受贈財物想仔細,三千一萬有依循;廠商餽贈不可收,拒絕退
還會政風」
(三)飲宴應酬:「飲宴應酬應考慮,如與職務有利害,飲宴應酬需避開,公務禮
儀等例外,知會報備免疑猜」
(四)請託關說:「請託關說涉疑義,三日簽會釋懷疑」
(五)「應對進退均有據,利害關係要迴避,請託關說要思考,廉潔自持最重要」
(六)「社交禮俗不逾矩,請託關說需報備,謹言慎行少煩惱,廉政倫理要遵行」
Q: 端午節將屆,承攬學校工程之廠商辦園遊會慶祝活動,邀請校長及總務
主任參加,其是否可參加?
A :校長及總務主任與承攬學校工程之廠商間係屬有職務上之利害關係,該
園遊會慶祝活動若係屬民俗節慶活動並邀請一般人參加者,例外可參
加,惟仍需簽報長官核准並知會政風單位後始得參加。
Q: A 校老師,出差參加民間團體舉辦之龍舟競賽,活動會後由贊助之教科書
廠商設宴招待,老師可否接受邀宴?
A :因因依老師與該贊助商之間是否有職務上利害關係而定,本案例中,教
科書商與學校教師間,具有教科書選擇之職務上利害關係,老師參加廠
商招待之行為已牴觸倫理規範不得接受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之規定;教
職員若因執行公務確有必要參加時,應簽報機關學校首長核准並知會政
風單位,以維自身權益。
Q: A 老師率該校學生參加端午節龍舟競賽並奪得冠軍,為慶祝佳績並犒賞學
生苦練多時的成果及紓解壓力、放鬆身心,是否可帶學生到 PUB 飲酒作
樂?
A :老師為人師表,應以身作則從事正當休閒活動,卻帶學生到不妥當場所,
實為不良示範,已違反倫理規範不得涉足不妥當場所之風紀禁止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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