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導 訪客 - 人事 | 2015-10-06 | 點閱數: 584

主旨: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屆,各機關(學校)應依法嚴守行政中立。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暨本府 104 年 9 月 23 日第 225 次市政會議市長提示事項辦理。
二、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與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將於明( 105 )年 1 月 16 日舉行,中央選舉委員會已於本( 104 )年 9 月 16 日發布第 14 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公告,預定於 11 月 13 日發布第 9 屆立法委員選舉相關資訊選舉公告,並於本年 11 月 23 日至 27 日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各機關學校應貫徹行政中立法之規定,加強宣導下列相關事項,並提醒全體同仁,依法行政,共同創造一個公平的選舉環境,讓行政超然獨立,端正選風:
(一)秉稟持行政中立絕不利用行政資源做任何偏頗的支持,依據法令執行職務,不得對任何團體或個人(如政黨或候選人)予以差別待遇,忠實推行政府政策,保持行政中立,服務人民。
(二)各機關學校於選舉委員會發布選舉公告日起至投票日止之選舉期間,應禁止政黨、公職候選人或其支持者之造訪活動,並應於辦公、活動場所之各出入口明顯處所張貼禁止競選活動之告示。
(三)依行政中立法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中立法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舍及人力等資源,請各區區長督促轄區公用場所(如里活動中心)之使用(借用)應嚴守行政中立之規定。
(四)選舉期間,公務員應保持行政中立、依法行政,不得於上班或勤務期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但依其業務性質,執行職務之必要行為,不在此限。如於下班時間或請假,可自由參與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活動,但仍不得違反前項有關公務人員均不得從事之政治活動或行為等情形,如上台助講或發起遊行等行為。
(五)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具有公務員身分,須要廉能也要遵守行政中立,讓校園清淨以提供孩子快樂學習的空間。
(六)公務人員得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七)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亦不得要求他人參加或不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有關之選舉活動。
(八)公務人員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為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要求、期約或收受金錢、物品或其他利益之捐助;亦不得阻止或妨礙他人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法募款之活動。
(九)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1、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2、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3、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4、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5、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6、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遊行或拜票。
7、其他經考試院會同行政院以命令禁止之行為。
(十)公務員於上班時間應專心致力於業務之執行,不宜於上班時間或以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網路行為(如上網、聊天、玩遊戲、看電影、看小說等);縱於下班時間,公務員之身分不因此而更易,是雖得以非公家電腦上網連結臉書等社交網站、加入公職候選人粉絲團、支持特定政黨、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惟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要求他人為上開情事,亦不得具銜或具銜且具名針對討論主題發表言論;又無論著作書籍、於社交網站發言或於報紙投書,均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未經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三、有關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及該法施行細則、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Q&A 專輯、「100 年公務人員行政中立訓練講座座
談會提問及銓敘部研處意見彙整表」等相關規定及釋示,業已掛載於本府人事處網站( http://www.tainan.gov.tw/personnel/)-考訓科-其他-行政中立/公務倫理專區,請自行下載運用。

:::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