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訂定「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處理原則」,並自 112 年 11 月 29 日生效;同日停止適用「防範公務員以專業證照違法兼職或租借他人實施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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