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教人員留職停薪復職後發生生育事實,其生育補助基準應由事實發生當月起,往前推算「實際在職月份」6 個月之薪(俸)額平均數為準,不含全月留職停薪之月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民國 103 年 11 月 6 日總處給字第 10300523151 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link to http://tainan.cloudhr.tw/TN_SCHOOL/login.aspx
無線認證
UniFi入口
DHCP
教網線上報修專區
DS411
資安宣導
IAMSCHOOL
資通安全計畫
資安通報
資安演練
VOIP網路電話
網路流量
數位學習辦公室
ewant育網
加入志工
志工時數登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