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修正本府「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辦理公務人員、護理人員及營養師陞遷作業補充規定」第十、(二)、2之學校護理人員陞遷作業第二階段之甄選方式及分數百分比,並自 103 年 11 月 12 日起生效,請查照轉知。 說明:考量學童安全及拔擢具急救實作經驗之優秀人才,爰修正本市護理人員第二階段甄選方式增加實作演練項目,並將原分數百分比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之七十,面試占百分之三十,調整為甄選成績資績審查占百分之六十,面試占百分之二十,實作演練占百分之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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