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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林祝豊 - 學務 | 2017-01-10 | 點閱數: 365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4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本案業於 105 年 12 月 23 日預告公告旨揭場所為指定之禁菸場所,請貴會刊登市政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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