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 115 年 3 月 4 日南市教人(二)字第 1150322732 號函諒達。
二、查本府各機關學校辦理公(政)務人員退休(職)紀念品費用上限,業經本府 114 年 12 月 31 日府人給字第 1141763042 號函規定在案,仍請於每人新臺幣(以下同) 5,000 元上限內覈實辦理。
三、為符公教退休人員處理一致原則,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教職員退休時,亦得由學校發給退休紀念品,其費用上限比照前開規定於 5,000 元上限內,由各校依權責辦理。
四、有關本局 115 年 3 月 4 日南市教人(二)第 1150322732 號函說明四部分,請依本案規定上限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