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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邱雅琳 - 教務處 | 2025-10-30 | 點閱數: 47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申請作業須知

一、為鼓勵本市原住民族學生奮發向學,以培養原住民族優秀人才,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補助對象為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就讀國內大專院校以下在籍學生及應屆畢業生,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依法取得原住民身分。

(二)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

前項學生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三、補助對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

(一)學業成績:

1.國民小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九十分以上。

2.國民中學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五分以上。

3.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以上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

4.以上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優等以上。

2. 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人同學期符合前二款所定數種條件者,僅得擇一提出申請。

申請人之學業成績未以百分法計分者,申請獎助學金前,應先請學校換算之。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獎助學金者,同一事實以申請一次為限。

四、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原則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九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級中等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每學期三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院校每學期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五、獎助學金之申請期限如下:

(一)以每學年第一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翌年三月前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以每學年第二學期之學業成績申請者,應於當年十月前本府公告之受理期限內提出申請。

(二)以傑出表現申請者,應於獲得傑出表現證明之一年內提出申請。

六、申請人應繕具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以傑出表現提出申請者,並應擇一檢附學生證正反面、在學證明書或畢業證書影本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或熟相關註記之最近六個月內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影本一份,且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申請人之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七、受理申請之區公所完成初審後,應將相關文件函送本府,並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組成審查小組五人至十三人進行審查。

前項審查小組成員,除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代表外,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且各款人數不得超過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一)從事原住民族語教學、平埔族群族語教學或文化推廣工作二年以上者。

(二)傑出表現申請案所屬領域之專家、學者。

(三)現任或曾任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國內大專校院教職二年以上之人員。

審查小組之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低於全部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審查小組得審酌獎助學金經費及申請案件數量,調整分配名額。

審查小組之審議,應以二分之一小組成員之出席,出席小組成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行之。

八、申請案件經本府審查通過後,獎助學金應直接撥入申請人之帳戶。

九、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獎助;已獎助者,本府應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獎助,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獎助學金:

(一)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確資料申請或領取獎助學金。

十、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一、本須知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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