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局 110 年 11 月 4 日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應變工作小組第 30 次會議決議事項辦理。
二、因應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8 日、 11 月 1 日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 110 學年度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有關體溫量測措施部分修正為:「學校應落實入校(園)前師生體溫量測(額溫<37.5℃;耳溫<38℃)、手部清消及監測健康狀況,宣導個人應保持良好衛生習慣,勤洗手、遵守咳嗽禮節。」,取消下午上課前師生體溫量測,爰修正旨揭處理流程。
三、請依據旨揭處理流程,辦理師生於入校前進行體溫量測措施。倘有異狀,學校需進行記錄並追蹤關懷,同時落實生病不到校原則。
四、防疫期間,請落實執行各項防疫措施,並請隨時注意疫情資訊,可至教育部學校衛生資訊網( https://cpd.moe.gov.tw/)或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署首頁( https://www.cdc.gov.tw/)查詢相關訊息,亦可參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專區」網站相關疫情及中、英文宣導素材,增進防疫知能。
五、如有相關疫情變化,再視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教育部或本市疫情指揮中心發布相關之防疫決定,調整相關防疫作為。
六、檢附「臺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體溫量測處理流程」1 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