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體育署 112 年 4 月 17 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 1120015531 號涵辦理。
二、為表揚致力推展學校體育具有具體績效之團體及個人,獎勵其對學校體育運動特殊貢獻,教育部體育署(以下簡稱體育署)訂定「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並委託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協助受理申請及辦理審查評選等事宜。
三、本( 112 )年度要點修正摘要如下:
(一)修正要點名稱為「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
(二)修正要點第 6 點第 1 項第 3 目酌作文字增列並修正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團體獎項及其組別以各推薦一個團體為限,個人獎項以推薦任一性別各一名為限,特別獎項以各推薦一名為限」。
四、本市所屬各級學校欲報名者請於 112 年 5 月 29 日(星期一)前送件至本局辦理初選。
五、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含五專前三年)送件時,請檢附推展「SH150」,體育署將列為評選重要參據。
六、本案如有相關問題,請洽中華民國大專院校體育總會潘玲君小姐(電話: 02-27710300 轉 42 )或體育署業務承辦人馮小姐(電話: 02-87711019 )。
七、檢附教育部體育署學校體育傳炬獎評選要點及申請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