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府前以 110 年 5 月 17 日、 18 日及 19 日府民生字第 1100628171 、 1100631060 、 1100646748 號函諒達相關防疫措施在案。
二、本市各殯葬設施應配合落實防疫措施如次:
(一)進入殯葬設施服務中心洽公民眾一律強制「全程戴口罩、量測體溫及實聯制登記」始得進入,且室內洽公民眾維持 5 人以內,禁止飲食、加強清消。。
(二)殯儀館不開放現場公祭(含自由捻香),並請葬儀業者及家屬自主暫停辦理在家公祭(含自由捻香),且減少室內樂隊人數至 5 人以下。
(三)納骨塔僅限辦理晉塔、遷出之案件,祭拜民眾於塔外祭拜。
(四)殯葬設施內悲傷輔導室、家屬休息室等小型密閉空間停止對外開放。
(五)禮廳、守靈室、入殮室等室內不得超過 5 人,室外不得超過 10 人並採總量管制及分流管制,並視情況限制對外提供服務。
(六)委外經營之小吃部,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辦理。
(七)家屬祭拜區每主祭祀、火化後撿骨家屬不得超過 5 人。
(八)倘疫情未改善,應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規定取消中元法會等大型祭祀活動。
三、請各本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加強溝通宣導,督促會員配合防疫措施,並協助向喪家說明降低衝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