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該中心)110 年 2 月 5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080 號函辦理。
二、 為加強校園環境衛生清潔與消毒,確保開學前校園環境安全及完備防疫相關作業,積極預防校園群聚感染發生,該中心依據災害防救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1 款,決定全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 4 天(開學日為 110 年 2 月 22 日)。
三、 有關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 全國公私立高級中等(含)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含專設幼兒園)延後開學期間( 2 月 18 日至 21 日), 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 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 私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正常運作,如幼兒園有於延後開學期間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之情形,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8 日至 21 日請防疫照顧假。
四、 比照勞動部 109 年度規定,防疫照顧假因係防疫應變處置之特別措施,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五、比照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度規定,家長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各機關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期間不予支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