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公告--近期花東地區地震頻繁,為確保學生身心安全,請確依學生輔導法辦理學生輔導工作,適時提供輔導服務。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9 月 20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10126593 號函辦理。
二、查學生輔導法第 7 條略以,學校校長、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均負學生輔導之責任;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遇有明顯有輔導需求之學生,應主動提供輔導資源。學校執行學生輔導工作,必要時,得結合學生輔導諮商中心等資源,並得請求其他相關機關(構)協助,被請求之機關(構)應予配合。
三、因地震等天災之相關影響,請貴校提供學生正確的防災知識、教導學生自我心理照顧策略,並觀察及關心學生受災影響的程度,必要時依上開及相關法令規範,提供學生輔導協處或轉介、連結學生所需輔導資源,以共同穩定學生身心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