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學生輔導法第 6 條第 1 項略以,學校應視學生身心狀況及需求提供三級輔導,次查同條第 2 項三級輔導內容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公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置輔導教師實施要點」附件六教師、輔導教師及專業輔導人員之工作內容與職掌一節(如附件),學校應對學生提供之輔導服務可資參照。
二、為延續學期中各項輔導成果,並防範學生危機事件於未然,寒假前請各校盤點各項輔導資源,建立學校人員間合作聯繫機制,以妥為因應寒假期間學生受輔需求。
三、請各校於寒假期間,善用電話或通訊軟體等方式,主動掌握並關懷學生狀況,若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學生有需通報情事,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另查本文附件輔導教師執行介入性輔導職掌第 8 點:於假期(日)持續關懷並適時提供學生輔導支持;再查本市「輔導教師輔導工作須知」第 3 點第 1 項第 2 款第 11 目:(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學校寒暑假期間有輔導工作需求,應配合到校服務學生,請輔導教師秉專業判斷及「兒童及少年福
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5 條兒少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原則,於寒假期間持續關懷二級輔導個案,必要時並適時到校提供輔導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