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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周松美 - 輔導室 | 2023-07-26 | 點閱數: 191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 112 年 7 月 25 日府社團字第 1120903952 號函及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辦法暨 112 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長青志工團績優志工小隊暨績優志工表揚獎項及推薦標準辦理。

二、請依上開辦法就所轄志願服務之個人或團體,符合下列奬項標準者送本局彙辦:

(一)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

1、個人獎:請各單位依上開辦法就其所轄志願服務人員中符合個人獎勵標準者擇優推薦,單位志願服務人員每 50 人可推薦 1 人,不足 50 人者以 50 人計。

2、倘單位符合團體獎勵標準者,得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局申請後再送本府社會局彙辦評選,曾獲頒團體績優獎章之運用單位, 3 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

3、本獎勵辦法中有關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志願服務法」公布施行)起算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二)112 年度臺南市家庭志工獎:

1、由本局所屬運用單位所推薦之家庭志工經審查後,最多推薦 2 組優良家庭志工參與決審。

2、家庭成員依據戶籍證件除夫妻外,須為直系親屬、旁系親屬或姻親且領有政府頒授志願服務紀錄冊。

3、每人於參與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服務 3 年以上,且服務時數達 1,000 小時以上,全家服務時數達 2,500 小時以上。

4、服務年資及時數之計算,依據志願服務法規定,係自 90 年 1 月 22 日起算至 112 年 6 月 30 日止。

三、提醒事項:

(一)有關「績效證明書」務請使用新版格式,倘用舊版服務時數恕不予採計。

(二)申請本市志願服務獎勵之志工英文姓名正確撰寫方式如下:中文名字「王小明」,英文名字「WangHsiao-ming」;第 1 及第 2 個英文字的第 1 個字母須大寫,餘小寫;第 3 個英文字則全部小寫,另第 2 及第 3 個英文字之間須有橫線,如有冠夫姓者,以此類推。

四、符合規定者得詳實填具下列申請表格,於 112 年 8 月 11 日前送達本局社會教育科鄒雯先小姐收(臺南市安平區永華路 2 段 6 號),逾期恕不受理:

(一)個人獎勵:

1、個人推薦表 1 份。

2、績效證明書 1 份。

3、上網填報獎勵申請名冊( google 表單: https://forms.gle/LzrbwjjKDsBsAVwo9

(二)團體獎勵:依據「臺南市志工團隊選拔評選項目及細目」撰寫書面報告 1 式 10 份併同團體推薦表送本局辦理。

五、為節能減碳及環保愛地球,旨揭申請表件皆置於臺南市志願服務網站( http://vt.tainan.gov.tw)/獎勵表揚/臺南市志願服務獎勵項下,請自行下載運用,不再寄發紙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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