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案緣於機關提案,基於假日奉派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已佔用公務人員之法定休息時間,建議放寬准予補休。經本總處函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並於本(105)年11月23日(星期三)召開「研商公務人員於假日奉派公差之交通時間核予補休事宜」會議,業獲致結論如主旨。
二、依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97年3月25日局給字第09700611701號函釋意旨,各機關奉派於假日出差人員之交通路程時間,除工作性質特殊者外(如於交通路程時間仍需執勤),仍不得請領加班費,併予敘明。
三、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83年3月23日八十三局考字第09070號書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