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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8-25 | 點閱數: 583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8月5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40023253號函辦理。 二、查「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聘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5項規定:「公立各級學校教練職前年資採計提敘,準用教師之規定。」 三、次查,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3年10月14日臺教體署學(一)字第1030030951號函已依據本辦法並參照「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高級中等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等規定,說明代理專任運動教練之敘薪原則。 四、綜上,有關初級專任運動教練依據本辦法聘用後,其職前曾任實缺之代理專任運動教練年資既已敘薪有案,基於衡平原則,得依上開規定予以採計。 &n...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7-09 | 點閱數: 365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4年7月2日公地保字第10411602121號函辦理。 二、為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8條規定意旨,辦理保障事件之查證作業,強化對於保障事件相關事實之釐清,保訓會爰訂定旨揭查證作業要點。 三、上開查證作業要點亦公告於保訓會網站(http://http://www.csptc.gov.tw)「最新消息」及「法規輯要─﹥保障法規」項下,可自行上網查詢或下載運用。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7-09 | 點閱數: 339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29日臺教人(四)字第1040079887號函辦理。 二、教師待遇條例全文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197期(總統府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428
一、依據臺南市東區博愛國民小學104年6月10日博愛小教字第1040621467號函辦理。 二、參加對象:以臺南市各公務機關員工及學校教職員為對象。 三、遊學人數:每梯次約40人(20人以下不開班)。 四、遊學時間:104年8月13日(四)至8月18日(二),每日上午8時30分至下午4時。 五、遊學報名:遊學申請請各機關統一報名(各機關報名人數不到20人者可報名,將由英語村協調其他機關合併參與學習),相關報名事項及費用繳交說明請參閱附件。報名表請於7月10日(五)前以公文交換或傳真至博愛英語村村幹事江家妤小姐收。 六、遊學費用:每人200元,請於當日報到時繳交現金...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329
一、檢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端午佳節廉政宣導小叮嚀」 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e等公務園學習網」與「地方行政研習e學中心」、國家文官學院「文官e學苑」、臺北市政府「臺北e大」及高雄市政府「港都e學苑」等5個數位學習平台,均已建置公務倫理相關課程。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395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4年6月4日南市政預字第1040543117號函辦理。   二、旨揭活動訊息略述如下:   (一)  徵件期間:即日起至104年7月31日24:00止,以郵戳為憑。   (二)  參賽資格:不分年齡、性別、國籍皆可參加,限以個人身分報名參賽。   (三)  投稿主題:「廉能政府,全民有福」、「誠信企業,永續經營」、「廉潔自持、贏得信賴」、「全民廉心,齊力斷金」、「乾淨政府,誠信社會」。   三、詳細競賽內容及辦法詳見臺灣土地銀行...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436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2號函及104年5月29日部銓三字第10439723581號令辦理。 二、旨揭注意事項之訂定目的,除遂行機關業務外,尚有避免長期代理之用意,請各機關處理職務代理事宜時,應確實依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三、本次修正「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以下簡稱職代注意事項),計修正第2點、第3點、第5點、第6點及第11點等5點,修正重點如下: (一)將依法先行停職人員所遺業務納入職務代理之範圍(第2點)。 (二)一級單位副主管職務出缺並由同職務列等或較高職務列等人員代理、經提列公務人員考試任用計畫職缺,尚...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327
一、依據教育部104年6月5日臺教人(二)字第1040067271E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http://edu.law.moe.gov.tw/)下載。 三、若對旨揭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人事處李璟倫專員(聯絡電話:02-77365926)。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299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6月5日部法二字第1043983157號書函辦理。 二、公務人員因懷孕身體不適或產檢需要,仍係依公務人員請假規則申請「產前假」8日,尚不受勞動部令釋所稱,經擇定請假單位後即不得變更之限制,亦不另核給5日產檢假。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428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3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53164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法第16條第1項第8款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本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其服務學校及幼兒園應為該教師延聘律師,…。」第13條規定:「(第1項)輔助延聘律師之費用,應檢據覈實報支,於偵查每一程序、民事或刑事訴訟每一審級,每案不得超過前1年度稽徵機關核算執行業務者收入標準之2倍。…(第3項)第1項涉訟輔助費用之請求權,自得申請之日起,因10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按消滅時效之起算點係自請求權可得行使時起算,爰本辦法第13條第3項... 觀看完整文章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311
一、依教育部104年6月4日臺教人(三)字第1040073334A號函辦理。 二、查教育人員係屬性工法第2條規定適用之人員,復依現行教師請假規則第3條規定,現行產前假8日即得以時計,爰不因旨揭令釋所提請假單位以「半日」或「小時」而有所受影響;另私立學校教師之產前假係由學校自行訂定,惟不得違反性工法及旨揭令釋等相關之規定。 三、檢附教育部原函及勞動部解釋令影本各1份。
公告 王怡婷 - 人事室 | 2015-06-16 | 點閱數: 351
本次考核要點修正重點摘述如下: 一、修正行政規則名稱。 二、修正規定第十點,統一用語。 三、修正規定第十一點第二項及第三項,參酌銓敘部100.04.27部法二字第1003341545號函釋意旨,配合修正有關事、病假合計之日數,應扣除安胎事由所請事、病假(含延長病假)、家庭照顧假及生理假之日數及參酌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及上述銓敘部函釋意旨,將不得作為考核等次之考量因素明文排除,以保障約聘(僱)人員之工作權。 四、檢送旨揭考核要點第十點、第十一點修正規定、修正總說明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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