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教育局 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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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文者:臺南市永康區永康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9 月 8 日
發文字號:南市教人(一)字第 1050939523 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四(0939523A00_ATTCH1.pdf)
主旨:有關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