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4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120043578D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至20歲。 三、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p.tainan.gov.tw/eRHPe2。 四、檢送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