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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3-03-28 | 點閱數: 120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政府衛生局112年3月24日南市衛國健字第1120043578D號函辦理。
二、菸害防制法修法後依第18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幼兒園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依法不得吸菸,另提高法定禁菸年齡至20歲。
三、修正公布之「菸害防制法」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查詢:https://p.tainan.gov.tw/eRHPe2。
四、檢送菸害防制法修正重點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