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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3-07-17 | 點閱數: 43

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7月6日南市衛疾字第1120116628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111年5月27日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同意延長旨揭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本(112)年6月30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業務已逐漸回歸常態,故旨揭條例於本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該部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辦理公告。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函影本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