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2年7月6日南市衛疾字第1120116628號函辦理。 二、立法院111年5月27日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討論決議同意延長旨揭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至本(112)年6月30日,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防治業務已逐漸回歸常態,故旨揭條例於本年6月30日屆滿後當然廢止,該部爰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23條規定辦理公告。 三、檢附衛生福利部函影本1份(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