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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務處 李靜璦 - 政令宣導 | 2021-09-11 | 點閱數: 141

說明:
一、依據本府110年9月6日府衛疾字第1101065888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公告之集會活動人數計算應納入所有參與者(含工作人員),倘超額且未提報防疫計畫報請地方主管機關核准者,其裁處對象應為活動主辦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