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本府環保局 111 年 2 月 22 日環綜字第 1110018723A 號函辦理。
旨揭計畫之相關事宜摘要如下:
(一)補助各校租用遊覽車費用,每輛至多補助新臺幣 8,000 元,每校至多申請 2 車次。
(二)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辦理場域為臺南市環保教育園區、臺南市城西垃圾焚化廠、臺南市永康垃圾資源回收(焚化)廠。
申請日期較早者:以本局傳真資料記錄之時間為準。
計畫申請日期為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4 日止,辦理日期為 111 年 3 月 11 日至 5 月 31 日止。
四、檢附旨案計畫 1 份,相關問題請逕洽環保局黃小姐, 06-2686751#3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