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0 月 28 日府衛疾字第 1101277053 號函辦理。 二、本次修正係配合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陸續放寬外出佩戴口罩措施,爰調整暫免佩戴口罩之依循原則,另並補充「有相關症狀」仍應佩戴口罩之規定,以兼顧風險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