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普通班導師特教全面增能研習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特殊教育法第 28 條之 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及 CRPD 身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第 24 條第 4 款規定 辦 理。
二.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三. 為提升本市班級導師特教知能,110學年度各校(園)班上有特殊教育學生之普通班導師,上學期尚未依學生障礙類別參加研習者,請至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參加研習。
四. 課程修習完畢,時數連結至全國特殊教育資訊網,併入特教研習時數,最後匯至全國教師進修網。
五. 檢附教育部-特殊教育數位課程平臺操作手冊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