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衛生局 111 年 4 月 13 日南市衛字第 1110062505 號函辦理。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前於本年 3 月 18 日以肺中指字第 1113700128 號函,請本府掌握隔離或檢疫期滿後 7 天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 2 天及第 4 天公費家用快篩檢測結果且執行必要之防治措施,並每日回復追蹤處理情形,先予敘明。
三、為減輕第一線人員行政作業及提升快篩檢測結果追蹤效率,指揮中心已完成快篩簡訊回報結果介接至旨揭系統作業,操作方式說明如下:
(一)檢測結果回報方式:指揮中心將每日以電子郵件提供報表予本府,以及時掌握名單與檢測結果,請本府於旨揭系統自主健康管理頁面填寫快篩結果並於「處理情形(備註)」欄位填寫後續處理情形,如安排 PCR 檢測等。
(二)個案分派原則:
1、居家隔離者:依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接觸者健康追蹤管理系統」(下稱 trace 系統)之「居住地」相關欄位分派。
2、居家檢疫者:依旨揭系統個案資料查詢頁面之「已確認自主健康管理聯絡地址」欄位分派(未填寫「已確認自主健康管理聯絡地址」者,則以「已確認居家檢疫地址」分派)。
四、有關前開自主健康管理快篩簡訊發送作業,說明如下:
(一)簡訊發送時間:於居家隔離或檢疫期滿後之自主健康管理期間第 2 天及第 4 天上午 8 時發送雙向簡訊。
(二)結果回傳時間:當日 10 時至 20 時,每 2 小時將民眾回報之快篩結果批次匯入旨揭系統之自主健康管理頁面。
(三)回報類別包含「陽性」、「陰性」、「不明」、「其他」、「未檢測」及「未回覆」。
(四)簡訊發送之手機號碼:
1、居家隔離者: trace 系統之「自有手機號碼」欄位。
2、居家檢疫者:旨揭系統個案資料查詢頁面之「已確認檢疫者手機號碼」欄位。
3、無法正常發送簡訊之情形:前開手機號碼填寫錯誤及共用手機者;共用手機者將僅發送一封簡訊,爰請本府仍須追蹤所有使用該手機門號之相關人員快篩結果。
五、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如發現手機號碼有誤,請依說明三第(四)項所述之欄位分別於 trace 系統及旨揭系統進行修正;倘民眾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所在縣市與隔離或檢疫期間不同,請先於旨揭系統確實維護快篩結果後再修正自主健康管理地址。指揮中心將持續優化相關資訊系統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