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ㄧ、本案參加對象如下: (ㄧ)經本市鑑輔會鑑定通過之各類資優學生。 (二)本市各級學校具學習潛能之學生。 (三)由承辦學校依資優教育課程或活動性質,訂定錄取標準。 二、請安置有資賦優異學生之學校,務必將各年度資優教育方案之訊息轉達資優生,以避免影響學生學習權益。 三、檢附 112 年度本市區域性資優教育方案活動一覽表,各項活動時間請依各校實際辦理時間為主,若有疑義請逕洽辦理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