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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曉青 - 教務處 | 2023-03-01 | 點閱數: 65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2 月 2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10180894 號函暨本局 208774 號公告辦理。

二、旨案補助經費申請延長至 112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止。請各校檢具申請表(附件 1)、申請清冊(附件 2)、報名費收據或可證明之文件影本(與正本相符),向本局提出申請。(已送件者請勿重複送件)

三、請各校將已完成考試之加蓋應試章准考證影本(與正本相符)一併繳交,若該考試尚未舉辦,請於辦理後補寄以便核發補助。

四、資料不全或不實者,不予補助,並請勿重複申請,以上申請資料均不予退還。合乎申請資格欲補送件者,請於 112 年 3 月 10 日(星期五)前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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