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大港國民小學112學年度畢業生「市長獎」給獎辦法
113年 1 月 10 日修訂
一、依據:
(一)112年3月7日南市教課(一)字第1120308994號。
(二)臺南市112學年度國民中小學畢業生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
二、目的:
(一)注重學生發展多元適性潛能,落實五育均衡之教育理念。
(二)鼓勵學生培養良好品格情操,健全全人發展之教育理想。
(三)透過公開表揚,獎勵有具體事蹟表現之傑出畢業生。
三、對象與名額:112學年度畢業生,共15名。(3人*5班=15人,不得重複給獎予同一人。)
四、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雙軌並行制,並由各校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審核且擇一項目給獎。
五、審查委員會、獎項評定標準、與成績計算原則:
(一)成立畢業生給獎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為審查委員會)
1.由校長擔任召集人1人,組成人員為家長代表2人、六年級級任老師5人,處室主任代表3人,共11人。
2.基於利益迴避原則,凡與受評選學生有五等親以內關係者,一律不可列名為審查委員。
3.審查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不得委託他人代為出席,並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辦理審查相關事宜,並作成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二)獎項與給獎標準
獎項 |
評定標準 |
名額 |
市長優學獎 |
依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即第一名) |
每班1名 |
市長語文獎 |
在語文領域方面(國語文、英語文、鄉土語言及其它語言)有傑出表現者。 |
1.各班給獎名額為2名,不限獎項。 2.如評審未達審查委員半數同意者,得從缺之。 3.若有剩餘名額,概由審查委員會彈性調配。 |
市長科技獎 |
在數學及自然與科技方面(含棋藝)有傑出表現者,二個領域各佔百分之五十。 |
|
市長藝術獎 |
在藝術與人文及音樂、美術及表演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
市長體育獎 |
在健康與體育領域及運動、競賽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
市長嘉行獎 |
在綜合活動領域及日常生活中有敬師孝親、助人義行等方面有傑出表現者。 |
|
市長勵志獎 |
處於逆境且服務奉獻或有特殊才能、出類拔萃,足堪表率者。 |
(三)成績計算原則:除市長優學獎及市長勵志獎外,其餘獎項之成績計算為(各該領域之畢業總成績*30%+傑出表現積分*70%)之合計。
六、申請方式與期限:每位學生限提一件
(一)申請方式:除市長優學獎外,其餘獎項採「學校推薦」及「家長申請」兩種方式辦理。申請表請參閱附件3,或由教務處網站下載。
(二)申請期限:113年 4 月 30 日( 二 )止。
七、傑出表現之日期採計與積分計算方式
(一)日期採計
1.從一年級入學到113年 4 月 25 日。(申請期限前五日)
2.比賽成績未能於上述日期領到獎狀或其他證明,列印足以證明之文件,請指導老師或班級導師協助認證其獎項,經相關處室主任確認核章後,仍予以認定。
(二)積分計算方式:各級比賽得獎名次與積分對照表
名次 積分 |
第 1 名 特優 冠軍 金牌 |
第 2 名 優等 亞軍 銀牌 |
第 3 名 甲等 季軍 銅牌 |
第 4 名 殿軍 佳作 優勝(選) |
第 5 名
|
第 6名 第 7名 第 8名
|
|
比賽級別 |
積分 |
積分 |
積分 |
積分 |
積分 |
積分 |
|
個人 |
校內 |
3 |
2.5 |
2 |
1.5 |
1 |
0.5 |
縣市級 |
6 |
5 |
4 |
3 |
2 |
1 |
|
全國性 |
12 |
10 |
8 |
6 |
4 |
2 |
|
國際性 |
18 |
15 |
12 |
9 |
6 |
3 |
|
團體 |
校內 |
1.5 |
1.25 |
1 |
0.75 |
0.5 |
0.25 |
縣市級 |
3 |
2.5 |
2 |
1.5 |
1 |
0.5 |
|
全國性 |
6 |
5 |
4 |
3 |
2 |
1 |
|
國際性 |
9 |
7.5 |
6 |
4.5 |
3 |
1.5 |
|
個人 |
民間縣市級 |
3 |
2.5 |
2 |
1.5 |
1 |
0.5 |
民間全國性 |
6 |
5 |
4 |
3 |
2 |
1 |
|
民間國際性 |
9 |
7.5 |
6 |
4.5 |
3 |
1.5 |
|
團體 |
民間縣市級 |
1.5 |
1.25 |
1 |
0.75 |
0.5 |
0.25 |
民間全國性 |
3 |
2.5 |
2 |
1.5 |
1 |
0.5 |
|
民間國際性 |
4.5 |
3.75 |
3 |
2.25 |
1.5 |
0.75 |
n上開比賽應由政府主辦、政府委託學校或民間團體承辦、政府與民間團體合辦且獎狀需具備辦理文號與政府機關關防。
n團體獎部分依國際級、全國級、縣(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n由民間團體辦理且獎狀需具備政府機關核定文號。
(1)依臺南市市長獎給獎實施計畫第六點第八項第一款第1目至第3目名次折半給分,個人累計積分最高以10 分為限。
(2)團體獎部份依縣(市)級比賽折半給分。
n未列於上表之特殊表現,得經審查委員會審議後認定採計。
(三)其他
1.市長嘉行獎積分採計方式,以與相關具體事蹟且表現傑出之證明(校內以學期為計算單位),每件視同校內比賽第三名採計。
2.市長勵志獎由各班級任導師推薦提出,由審查委員會公開審查。
3.校內其他特殊獎項認定,上限3分,詳見附件1第四條明說明。
4.大港國小畢業生獎項認定細則,請參閱附件1。
5.申請件由導師收件初審,註冊組進行複審,再由審查委員會確認。
八、成績審查方式:
(一)市長獎不得與議長獎、校長獎、區長獎、家長會長獎等重複領獎,申請人須擇一領取。畢業考成績計算完畢後,若有重複獎項,應填寫切結書(附件 2)簽名繳回,擇一獎項領取
(二)市長優學獎:依畢業總成績各班最高者(即第一名),每班 1 名。
(三)其他市長獎獎項(語文、科技、藝術、體育、嘉行、勵志),則依初審及複審,進行評審。
1.初審:請導師依本辦法審查申請表(附件 3)及證明文件,積分計算。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影本。(複審時,視需要查驗文件正本)
2.複審:由註冊組查驗相關證明文件及積分,並製作複審名冊。
※畢業成績由級任導師上傳。
3.給獎確認會議:審查委員會公開審查,確認各獎項名額與獲獎學生。
※註冊組製作獲獎學生名冊。
九、獎勵:獎狀及獎牌由教育局統一印製提供,獎品由學校業務費項下支付。
十、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