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市政府交通局南市交綜字第 1132418593 號函轉知有關民航局函為「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部分條文及第二十一條附件十二、第三十六條附件十五、第四十條附件十七,業經交通部於中華民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以交航字第 1130031264 號令修正發布,除第十二條第二項施行日期由交通部另定、第十七條自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一日施行外,其餘條文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施行一案,如說明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113 年 11 月 18 日企法字第 1130033961 號函辦理(檢附民航局來函及附件)。
二、請貴單位轉知所屬,如有飛航無人機需求,請依修正後之「遙控無人機管理規則」條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