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4 年 1 月 24 日總處培字第 1143021306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
二、請各機關單位加強宣導並落實辦理下列事項:
(一)向主管人員加強宣導,加班宜考量業務之急迫性及必要性覈實指派,並應避免有未經指派加班或先簽退下班後繼續執行職務之情事。
(二)為落實保障同仁健康權,維護加班補償權益,加班時數經以補休假為補償方式者,應確實督促當事人於加班補休期限 2 年內休畢。倘確因必要範圍內之業務需要,致同仁加班時數無法於補休假期限內補休完畢時,應依保障法等相關規定辦理結算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