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以下簡稱人事總處)本年 8 月 29 日總處綜字第 11410017232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書函影本 1 份。
二、旨揭一覽表編號 18 法令依據係依原公務人員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以下簡稱安衛辦法)規定辦理,茲以安衛辦法業於本年 7 月 1 日修正生效(名稱並修正為「公務人員執行職務安全及衛生防護辦法」),並配合性別平等工作法規定,將女性妊娠中及分娩後各項必要保護措施之保障年限,由 1 年延長為 2 年,請配合依修正後規定確實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