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府 114 年 12 月 11 日府民自字第 1141644322 號函辦理。
二、為兼顧公共議題意見交流之需求,並確保行政程序妥適,請依受邀人員層級,循下列程序辦理請假事宜:
(一)二級機關首長及各級學校校(園)長:應先函報本局同意後,始得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並檢附本局同意函。
(二)其餘人員:經所屬機關首長或校(園)長同意後,逕於差勤系統辦理請假。
三、租(借)用本市所屬學校禮堂或會議室等場地,應依「臺南市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場地使用管理辦法」辦理。
四、檢附原函影本 1 份。